2025年10月14日,交通运输部发布的《对美船舶收取船舶特别港务费实施办法》正式施行。该《办法》共十条,明确了收取范围、标准、主体等内容。从事国际海上运输、靠泊中国港口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船舶,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缴纳船舶特别港务费:1. 美国的企业、其他组织和个人拥有船舶所有权的船舶;2. 美国的企业、其他组织和个人运营的船舶;3. 美国的企业、其他组织和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25%及以上股权(表决权、董事会席位)的企业所拥有或运营的船舶;4. 悬挂美国旗的船舶;5. 在美国建造的船舶。船舶特别港务费的具体收取标准如下(不足1净吨的按1净吨计):1. 自2025年10月14日起靠泊中国港口的,按每净吨400元人民币计收;2. 自2026年4月17日起靠泊中国港口的,按每净吨640元人民币计收;3. 自2027年4月17日起靠泊中国港口的,按每净吨880元人民币计收;4. 自2028年4月17日起靠泊中国港口的,按每净吨1120元人民币计收。每年4月17日为年度计费周期起始日,同一艘船舶一年内收取船舶特别港务费不超过5个航次。此外,由中国建造的船舶、仅进入中国船厂修理的空载船舶,以及其他经认定予以豁免的船舶免予缴纳。该措施是对美国对中国船舶加收港口服务费的对等反制,旨在维护中国航运业发展利益。
|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