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谨防竞业限制变‘禁业’限制”主要是提醒企业和劳动者警惕竞业限制协议被不合理扩大化,导致劳动者的择业权受到过度限制。以下是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: 竞业限制变“禁业”限制的表现适用主体泛化: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,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、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。但现实中,许多用人单位随意扩大限制范围,要求普通员工甚至保洁员、保安等岗位也签订竞业限制协议,如江苏南京A公司要求辅导教师小徐签订竞业限制协议,而小徐的工作内容并不涉及商业秘密。范围覆盖过宽:一些企业将竞业限制范围扩张至全行业、全地域和上下游企业,甚至竞争对手的子公司、关联公司等。例如,浙江杭州某电子公司与小杨的竞业限制协议中,限制范围几乎涵盖全行业,列举了34家竞业公司,法院最终认定该范围过于宽泛,过度剥夺了劳动者的择业机会,支持了小杨要求判决协议中限制范围条款无效的诉请。“钓鱼”式限制:部分用人单位对竞业限制协议的执行具有随意性,离职时不明确告知员工是否启用协议,等员工入职新公司后再突然要求其承担竞业限制义务。如江苏无锡甲公司未与员工王女士签订竞业限制协议,但在其年收入确认表中注明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,后却以此为由提起竞业限制之诉。还有企业在员工离职后有意不支付补偿金,等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后再突袭汇款并索取高额违约金。 相关法律规定及应对措施法律规定: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(二)规定,劳动者未知悉、接触保密事项,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。在劳动者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的情况下,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、地域、期限等内容,应与劳动者知悉、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相适应,超过部分无效。应对措施: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,要认真查看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,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,对于不合理的条款要及时提出异议。如果用人单位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,未按时支付补偿金,劳动者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。如果劳动者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合理的竞业限制,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如向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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